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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玻璃咨询章程
发布日期:2011/5/9 | 人气: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GB9656-88《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咨询用)国家标准,提高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汽车用安全玻璃的安全性,以满足汽车工业的发展需要,维护用户利益,并为提高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咨询委员会(简称玻璃咨询委员会下同)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咨询委员会代表国家对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简称安全玻璃,下同)实施安全咨询管理。玻璃咨询委员会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一个行业产品咨询机构,其业务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共同领导和监督,咨询工作必须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第三条 玻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安全咨询,被咨询产品的分配、供销渠道等不变。
    【章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玻璃咨询委员会由安全玻璃产品行业管理部门、用户代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组成,玻璃咨询委员会最高权力属全体委员会议。
        (二)玻璃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一名,人选由全体委员协商产生,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聘任,聘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
        (三)玻璃咨询委员会成员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连聘连任。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开两次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委员两次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代表参加全体会议,秘书处则应与原推荐部门协商易人。经玻璃咨询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改聘。秘书长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五)玻璃咨询委员会下设咨询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六)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咨询实验室(简称国家实验室,下同)为安全咨询委员会的检验测试机构。
        第五条 玻璃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政策、法令、标准和规定,制定我国《汽车用安全玻璃咨询章程》(简称章程,下同)和《汽车用安全玻璃咨询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等工作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玻璃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研究确定玻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批准咨询工作计划。
        (三)根据咨询办公室审查和安全玻璃质量检测报告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报告,批准咨询,颁发咨询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公布。
        (四)指导地方技术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实验室对获准咨询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五)处理有关争议事项。
        (六)审议咨询费用的收支情况。
        (七)参加国际间的咨询活动,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第六条 咨询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并向玻璃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受理企业提交的咨询申请书,安排对产品抽样和组织工厂审查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向玻璃咨询委员会提出检查报告。
        (三)办理批准、颁发安全咨询书手续。
        (四)受理咨询工作中申诉和组织仲裁。
        (五)当发现咨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或产品暂停出厂,有权向安全咨询委员会提出撤销咨询建议,或指定企业必须重新咨询。
        (六)当咨询的标准进行修订时,咨询办公室应通知获准咨询的企业,就修订的内容进行补充咨询。
        第七条 监督检验机构
        (一)国家实验室负责咨询产品的抽样和质量检测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国家实验负责对已获准咨询的安全玻璃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验。
        第八条 工厂审查员
        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工厂审查员队伍,工厂审查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由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章名】 第三章 安全咨询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安全咨询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咨询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与申请咨询产品一致;
        (二)企业计量必须取得三级以上合格证书;
        (三)产品已批量生产;
        (四)安全咨询所采用的标准是GB9656-88《汽车用安全玻璃》(可供咨询用)国家标准,咨询的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的性能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五)企业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经考核必须合格。
    【章名】 第四章 咨询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
        (一)安全玻璃咨询为安全咨询,各生产企业必须在有效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咨询申报书一式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咨询办公室,同时交纳咨询费用,批准咨询后,申报书退回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一份。
        (二)凡申报咨询的安全玻璃,按不同品种填写咨询申报书,样品的抽检按不同品种分别进行。工厂检查以企业为单位。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
        咨询办公室接到企业申报书后,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合格者,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同时通知国家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抽检。
        第十二条 产品抽检
        (一)咨询产品的抽检,由国家实验承担。
        (二)国家实验室必须在样品到达后两个月内向咨询办公室提交检验报告,同时抄报申报企业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厂检查
        初审和样品检验合格者,由咨询办公室向企业派出由工厂审查员组成的检查小组,会同地方技术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评定,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批准咨询
        (一)咨询办公室根据申报书初步审查及产品抽检、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结果,写出咨询报告,报玻璃咨询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企业颁发产品安全咨询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安全咨询标志;对不合格的企业,发出产品安全咨询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二)安全咨询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可申报复查咨询。
        第十五条 再次申报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整改,半年后可再次申报,咨询办公室视其具体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查、检验。
        第十六条 公布
        玻璃咨询委员会将批准咨询的企业及产品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
    【章名】 第五章 咨询标志
        第十七条 咨询标志及使用说明
        (一)安全咨询标志按国家标准GB9656-88第8章规定执行。
        (二)安全咨询标志只准许使用在已获准咨询的汽车用安全玻璃产品上,标于每块出厂汽车用安全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安全咨询标志也可使用于出厂汽车安全玻璃检验单、产品说明书和广告上。
    【章名】 第六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
        (一)地方技术监督机构和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获准咨询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咨询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国家实验室负责对获准咨询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
        (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咨询管理条例》及本章程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 第七章 复查咨询
        第十九条 复查咨询的申报
        复查咨询的申报,即在安全咨询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企业为延长其有效期而提出的咨询申报、复查咨询申报按本章程第十条办理。
        第二十条 批准复查咨询
        (一)咨询办公室根据文件审查、工厂检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作出复查咨询的结论,报玻璃咨询委员会审批,并由咨询办公室发出复查咨询合格通知书或复查咨询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二)复查咨询合格通知书发出后,安全咨询合格证书有效期自复查咨询批准之日起延长五年。
        (三)企业收到复查咨询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在半月之内将原安全咨询合格证书送回咨询办公室,并停产整顿。
    【章名】 第八章 限期改正、产品暂停出厂和撤消咨询
        第二十一条 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三个月内改正:
        (一)降低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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